海上航標標誌的作用:
(1)側麵標誌:遵循浮標習慣走向的含義,側麵標誌在A區域內白天和夜天分別用紅色和綠色表示航道左側和右側。然而在B區域內,這些顏色正相反,紅色在右側而綠色在左側。
在航道分支點上可以用一個經過修改為指示分岔點的側麵標以區別出推薦航道來,這裏是指海道管理當局確定的主要航線或航道。
(2)方位標誌:指示某個區域的最深水域是在該標的命名一側。這樣規定是必要的,即使例如一個北標可能不隻在北麵而且在東麵和西麵也有可航水域,但航海人員可以知道在北麵他是安全的,但要進一步了解則必須查閱海圖。
方位標誌無鑒別性的形狀,但是在正常情況下采用帶柱形或杆或杆形浮標,浮標總是漆成黃黑橫紋,而*的雙錐頂標總是黑色的。
(3)孤立危險物標誌:該標設在周圍都有可航水域的小範圍的危險物上。
(4)安全水域標誌:該標的四周都有可航水域,它不標示危險物。該標可用做航道中央或接近陸地的標誌。
(5)專用標誌:該標主要不是為助航目的而設置的,但用以指明一特定區域或特征,參閱海圖或其它航海文件就可以清楚地知道有關它的情況。
(6)新危險物標:一個尚未在航海文件中注明的“新危險物”可以用*重複一個正常標誌的辦法來指明它,直到有關的消息己充分播告出去為止。“新危險物”標上可以裝設雷達應答器,發莫爾斯信號“D”。